江苏省发布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犯罪后3至5年不得从事相关职业
11月7日,江苏省颁布判刑指引知识产权犯罪,生产和销售入狱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规定,将在相关职业3年参与到五年禁止。
上游动态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4月至九月期间,江苏省高级法院成为首批“三网融合”试点10年的改革,法院一共江苏省,涉及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处理94143,3621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审行政案件164其中,郭某等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犯罪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三种情况。
销售“贴牌”三星手机,以指导案例
“SΛMSUNG”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在中国,由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是负责的商标,专利的名义下特别授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和公司的法律事务的管理。
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通过中介网络所有者为“王亮”购买,占到淘宝店play2011-1985并更名为“三星数码专柜,”没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的情况下经营许可证,从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城,福田区,深圳市通天地手机市场三星I8552批发冒牌手机配件裸机和组装,以及通过在淘宝上的宣传和销售的“三星数码专柜”,“正品行货”。
被告姓郭,是负责管理客户服务及店铺的客服人员,被告人孙某负责假冒三星I8552手机配件及裸机购买,包装,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到2014年6月,一共有三名被告组装,销售假冒手机三星I8552 20000余部,在200多万非法获利超过2000万元非法经营额。
事件发生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中,被告人郭某和其他犯罪系,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郭某被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被告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罪的被告人孙某犯;被告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1月7日,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的情况下,网络平台频频发生,而“SΛMSUNG”案件已成为指导许多情况下,类似的案件。
据了解,自2009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等法院成为首批“三网融合”试点改革中,已包括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的情况下,一个“SΛMSUNG”的情况下,其中3例共有52个案例入选十大五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知识产权或3 - 5年的个案,由执业禁止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三合一”系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制,目前已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举措。
2009年,最高院公布了首批试点高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就是其中之一。
据江苏省高院“三合一”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数据显示,10年时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4143件,一审刑事案件3621件,一审行政案件164件。江苏省各级检察院共提起公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621件7167人。江苏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744人,挽回经济损失25.4亿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共办理专利案件3.5万件,其中,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0.7万件;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2.04万件,案值20.97亿元,罚款3.14亿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8.48亿件,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23.45亿件。
在发布数据的同时,江苏还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的说明。其中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针对前述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个案量刑时,除考虑累犯、再犯情节,对于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性质、次数、时间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形,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值得注意的是,《量刑指引》中特别提出,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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